| 索引號 | 53040020181305587 | 文     號 | 玉政辦發〔2018〕42號 |
| 來   源 | 市政府辦 | 公開日期 | 2018-11-30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玉溪市縣區級政府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玉政辦發〔2018〕4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玉溪市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已經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玉溪市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
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云發〔2018〕1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州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18〕4號)精神,健全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與市人民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對《玉溪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調整完善》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區長為直接責任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統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有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各縣區開展;從2016年起,每5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3年開展1次,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玉溪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調整完善》確定的有關指標,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補充耕地任務、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統一規范和各級有關要求,建立耕地質量監測網絡,合理布局耕地質量監測網點,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并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己藱z查基本評價指標由考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組織自查。主要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動態監測以及本行政區域年度監測報告編制發布等方面情況。
第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于每年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自查情況??己瞬块T根據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將有關情況向各縣區通報,并納入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檢查
第十條 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按照耕地保護工作任務安排實施,主要檢查規劃期前2年各地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動態監測、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5月10日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縣區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縣區自查、實地抽查和有關督察檢查等,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檢查結果報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報省級考核部門。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由考核部門向各縣區通報,納入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動態監測、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5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對自查情況及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考核部門對各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各縣區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情況,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 考核部門在規劃期結束后次年的6月10日前將期末考核結果報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在6月15日前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縣區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己税l現問題突出的縣區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區除脫貧攻堅、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保障項目以外的建設用地審批。
第十八條 縣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審計局、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縣區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玉溪市縣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玉政辦發〔2007〕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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