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8936223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日報 | 公開日期 | 2018-07-31 |
玉溪中院發公告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7月19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敦促被執行人依法真實報告財產、自覺履行義務。同時,歡迎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向執行法院提供執行案件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對所提供的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查證屬實的,將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對于舉報人信息將嚴格保密。
據悉,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營造誠信社會環境,切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玉溪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敦促在我市兩級法院已立案執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于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前到執行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公告明確,被執行人未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如實申報財產,執行法院將對其采取搜查、罰款、拘留強制措施或責令交出財產或折價賠償,并根據情節和后果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未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的情形,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被采取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限制貸款、限制購買飛機票、限制購買高鐵及動車票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并通過媒體予以公開曝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義務,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依法予以罰款,并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執行法院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公告指出,及時、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執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必須履行。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應按指定的期限主動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強制執行。從2018年8月20日起,全市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義務和不如實申報財產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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