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61673531 | 文     號 | 玉建規〔2026〕2號 |
| 來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公開日期 | 2026-07-31 |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玉建規〔2026〕2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異議和投訴處理工作,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玉溪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異議人和投訴人是指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本辦法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以及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潛在投標人主張為利害關系人的,需要提交符合招標公告資格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明確的單位(以下統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分級負責。
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市本級監管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具體工作,對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縣(市、區)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工作。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其實施的招標投標項目的異議受理處理工作,配合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投訴。
第四條 投訴處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市、縣(市、區)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鼓勵利用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及相關監管平臺,實行異議或者投訴的線上提出、受理、處理和反饋,實現數據共享和全過程留痕。
第六條 市、縣(市、區)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將投訴受理機構及其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監督。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和處理
第七條 招標投標異議實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制。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異議,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異議受理的方式、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明確線上異議的系統入口、操作流程。
第八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
異議人提出異議應當提交書面異議書(附件2),并提供相關線索和證明材料,但異議僅涉及開標的除外。
線上提交的異議書、投訴書等材料,以系統提交時間為有效提交時間,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異議提出的期限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二)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三)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或開標過程中通過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提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當場答復,并制作記錄;
(四)對資格預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
(五)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第十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異議,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簽收異議書之日為受理之日。證據材料不全、異議書等不符合要求的,招標人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經補正的,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簽收補正后的異議書之日為受理之日。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異議人可依據其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異議的證明材料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進行申訴,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受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異議人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附件3):
(一)異議人不是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
(二)未在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形式提出異議的(開標現場異議的除外);
(四)對異議內容未提供具體事實依據、有效線索或初步證明材料,難以查證的;
(五)異議書未按照要求簽字蓋章、未簽署真實姓名或者未提供有效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的;
(六)開標現場已由投標人確認的事項,開標后投標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異議的;
(七)已經作出明確答復,且沒有提供新的有效證據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告知異議人可以進行補正以及補正的期限,異議人逾期補正異議書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
異議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調查處理異議,有權向異議人、相關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原評標委員會進行核實,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反應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異議人拒絕配合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將有關資料和情況報送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經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繼續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附件4)。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規定時限。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復的,異議人可以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申訴,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依法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作出異議答復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答復書及相關記錄抄送招標投標監管部門。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十六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投訴。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入規定時限。
前款所稱應當知道之日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報告或者定標結果,為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程序、投標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開標記錄、唱標次序等,為開標之日。
第十七條 投訴人投訴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書(附件5)。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異議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異議答復等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材料(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事項)。
投訴人對投訴書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可在投訴時效內依法變更和補正投訴書。已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投訴人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投訴實行實名制。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投訴人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
投訴人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的,應當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附有效身份證明,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委托律師辦理投訴事務的,須提供委托合同、受托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律師資格證。
第十九條 投訴人應當對投訴相關證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其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材料,不得作為投訴的依據。
前款所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明材料,是指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取并使用應當保密的信息形成的材料,包括評標委員會名單、評審過程及細節、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等未依法公開的信息,以及無法證明其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予以受理,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對于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以本部門簽收該轉交投訴件之日為收到投訴書之日;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附件6),其中對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利害關系人的;
(二)以自然人名義投訴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本人與本次招標投標活動有利害關系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加蓋公章的;以法人名義投訴,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沒有有效的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或者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不明確的;
(四)投訴人不能證明其提供的相關證據是通過合法、正當渠道取得的;
(五)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的;
(六)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事項,沒有提出異議直接投訴的(招標人拒收異議或逾期不答復的除外),或者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正在對異議進行調查處理的;
(七)超過投訴時效的;
(八)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九)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程序的;
(十)投訴書內容不齊全,投訴事項不具體,投訴事項相關依據或者證明材料不足,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和復制與該投訴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可以會同發展改革、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調查,如實反應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拒不配合調查:
(一)拒絕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二)隱匿或者偽報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三)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四)拒絕或者故意拖延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五)阻撓有關人員配合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第二十五條 對拒不配合調查的,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于投標人,按照有關規定記錄其不良行為并予以公告;
(二)對于招標人,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
(三)對于代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告;
(四)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有關規定記錄不良行為并通報評標專家管理部門;
(五)對于投訴人,可以駁回投訴,并按照有關規定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可以責令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已有證據證實投訴問題屬實,若不暫停將給投訴人造成較大損害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投訴事項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投標人或者部門,需要其他行政監督部門協助調查的;
(三)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需要原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專家評審的。
投訴處理完畢或者經查實投訴無事實依據的,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恢復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 投訴處理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評審;
(三)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檢驗、檢測、鑒定。
第二十八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予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二十九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有關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答復(附件7),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投訴處理人員應當保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在異議、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違紀違法線索或者證據的,應當依法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公安或者司法等機關予以查處,不得隱匿或者掩蓋。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在作出異議答復前仍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三十四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無事實依據利用投訴拖延招標投標程序或者教唆他人虛假投訴的,由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用懲戒。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招標投標異議、投訴處理過程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失信行為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信用懲戒。
第三十六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做好投訴處理資料的歸檔,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非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參照本辦法,依法自行妥善處理招標投標活動產生的民事爭議。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日。
附件:1. 異議及投訴處理操作流程
2. 異議書
3. 不予受理異議告知書
4. 異議答復
5. 關于XX項目的投訴書
6. 不予受理投訴告知書
7. 投訴處理答復
附件1

附件2
異 議 書
(適用于投標人)
項目名稱:
工程編號:
異議人:
住所地: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授權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聯系電話:
異議事項具體內容:
異議事項1
基本事實:
法律依據:
異議事項2
……
異議人相關請求及主張:
異議人與提起項目存在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異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
1. 異議人是法人的,異議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2. 異議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異議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3. 異議人可以自己直接提交異議書,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異議事務。代理人辦理異議事務時,應當將有效授權委托書連同異議書一并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附件3
不予受理異議告知書
〔適用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異議人名稱):
你(單位) (異議事由) 的異議收悉。經審查 , (不予受理的理由) 。本單位決定不予受理。
招標人:(蓋章)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抄送: (填監管該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名稱)
附件4
異 議 答 復
〔適用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
(異議人名稱):
你單位對(招標項目名稱)招標活動向本單位提出了有關異議:
(一)………;
(二)………。
同時提供了(相關事實和依據)的證明材料。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并進行核查,現將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答復如下:
(一)………;
(二)………。
綜上,本單位認為 。
異議人投訴渠道
投訴受理部門:
地址: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抄送: (填監管該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名稱)
附件5
關于XX項目的投訴書
(適用于投訴人向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就
投訴人: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有效聯系方式:
授權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址: 有效聯系方式:
被投訴人:
地址: 有效聯系方式:
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
相關請求及主張: 。
有效線索和相關合法證明材料: 。
投訴人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投訴人保證投訴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致
(投訴受理機關)
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主要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說明:
1.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投訴書應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投訴書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
3.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4.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5.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6.投標人和招標人以外的其他投訴人應當提供與投訴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1)屬潛在投標人的,提交符合公告有關資格要求的證明文件;
(2)屬特定分包人或者供應商的,提交證明其與該項目投標人綁定投標的附條件生效協議以及能證明其能履行該協議項下的合同義務的能力的證明文件。
附件6
不予受理投訴告知書
(適用于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
(投訴人名稱):
你(單位) (投訴事項) 的投訴書收悉。經審查 (不予受理的理由) 。本單位決定不予受理。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投訴處理答復
(適用于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
玉建招投訴復〔XXXX〕XX號
投訴人名稱:
本機關于年月日收到(投訴人)對(項目名稱)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針對受理的投訴事項,本機關已依法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答復。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意見及依據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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