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221403107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開日期 | 2022-09-08 |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玉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玉政辦發〔2022〕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玉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8月12日
玉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保障本市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20〕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以及本市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評估、清查、資產報告、績效評價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調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節約高效、安全規范、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
第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機制,負責批準本級重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具體標準由同級政府確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是各級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貫徹執行中央、省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四)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組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六)監督、指導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根據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維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市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日常管理事項進行審批;
(二)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監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
(四)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五)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根據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四)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工作;
(六)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七)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
(三)向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四)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國有資產信息安全真實完整;
(五)及時、足額收取并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具體工作;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八)對確因特殊情況,尚未與本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職責規定、分類分級的原則,把資產管理放在與資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充實工作力量,明確資產管理各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配備資產的行為。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按照厲行勤儉節約,注重綠色環保的原則,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合理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時,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本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實行預算管理,資產購置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申報同步批復執行,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有配置標準的在規定標準內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使用,對外使用包括行政單位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應當首先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確需對外使用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審批權限和程序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出租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采取評估方式或市場公允價值確定出租價格后公開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公益性質等特殊要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后可協議招租。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應當充分盤活閑置資產,探索建立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資產的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閑置浪費,并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本市各級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抵押、投資、舉借債務,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舉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本市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對外經營性使用。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變更或者核銷資產價值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涉及環保安全的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回收處理。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資產評估,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通過進場交易、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會計賬目的憑證,也是財政部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外,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屬經營性開發的,協議處置股權的,處置國有資產總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上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市機關事務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具體審批權限及流程,由市財政局和市機關事務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縣(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及流程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各級行政單位、財政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應當在依法繳納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非全額供給的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收益,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三十二條 有政府性債務、隱性債務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在申請預算安排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成本性補助時,可用于化解本單位債務。
第七章 資產清查、評估和產權糾紛調處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需要進行清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本市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的專項資產清查結果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進行確認批復,報財政部門備案,并由財政部門出具書面備案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依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申訴方報同級政府裁定。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按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報告、績效評價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將本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報送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編制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報送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匯總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會計制度有關要求,將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資產分類登記入賬,認真做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編報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類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第三十八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準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市各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積極建立與自然資源規劃、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市各縣(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同級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關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具體管理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21年7月27日印發的《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溪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玉政辦發〔202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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