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53040020191074755 | 文     號 |   |
| 來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網 | 公開日期 | 2019-08-26 |
行政處罰法知識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知識問答
1、什么是行政處罰?
答: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哪些權利?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3、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哪些機關和組織有權實施行政處罰?
答:(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但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超越法定權限實施的行政處罰無效。(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在行政機關委托的范圍內,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5、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如何告知當事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6、行政機關能否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答: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7、哪種情況下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8、對哪些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9、對罰款的執行有什么特殊規定?
答:(1)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一般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②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③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3)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罰款。
10、公民對行政機關處罰不服的怎么辦?
答:對行政機關的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玉溪市司法局宣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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